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协会章程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2023年11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下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l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aition,缩写为:ZCQMA

本团体网站网址为:http://www.zjgcjs.org.cn/

第二条 本团体是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监理、检测、科研、教育、质量安全监督等企事业单位自愿依法组成的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继而迈向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省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开展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和国内外技术交流,普及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推进会员单位诚信建设,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程(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研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政策、理论、法规、制度和方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需求和意愿,提出有关推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的建议;

(三)组织调研、培训、技术咨询、工程检测、信息交流、标准规范制订、科技创新、成果评价、鉴定及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交流先进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会员单位质量管理水平;

(四)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相关政策要求,会同有关团体,开展创优评优活动;

(五)加强网络信息工作,收集、编辑、发布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资料:

(六) 加强省内外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 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全省各地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质量控制等活动;

(八)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九)   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浙江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且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社团组织;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文献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建设,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五)决定本团体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变动,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审核备案,如增减理事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因工作变动及非本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是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日常事务和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使用范围:业务支出、会议支出、行政支出、文印支出、缴纳上级协会和相关协会会费、固定资产投入、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务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修订后章程经2023年11月30日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六届理事会。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5楼
联系方式:0571-81956273